近日,越南政府發出通知,自2月15日起越南將執行新的進出口貨物通關檢疫規定。我國相關企業應及早採取應對措施,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延誤通關時間。
新規定對於貨主和職能部門的要求分別是:貨主須按現行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和本通知規定的貨物通關手續;需接受檢疫的進出口貨物,貨主有責任對需移送海關監管地點以外檢疫場所的貨物保持原貌,以滿足檢疫要求;向海關出具檢疫證明以便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貨物通關手續。海關部門有責任跟蹤在等候檢疫結果期間交給貨主帶回的貨物檔案;提交檢疫證明最後期限的前5天,海關部門應書面通知貨主提交為完成通關手續所需的檢疫證明。
出處“中華紡織網”
編輯: Crystal
時間:2012/2/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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